1.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生產、加工的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、質量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及規范的基本要求。
2.認證委托人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,并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。
3.申請認證的產品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》內。
4.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在五年內未出現《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》第四十四條所列情況。
5.2.5認證委托人及其相關方一年內未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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